全国免费服务热线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28-6881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新闻 > 行业资讯

企业使用过期或失效ISO认证证书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 深圳博凌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人气:673 发表时间:2023-03-30 17:3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ISO9001认证体系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推荐相关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feel free to contact us

400-128-6881

深圳博凌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总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文华大厦21F

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

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

江西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日新村商业街5号楼三楼

湖南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6楼

网址:www.i16949.com     微信公众号:16949

客服QQ:395601381     客服电话:400 128 6881

联系电话:13510000845 邬小姐     15982596811李小姐     18925449988 吴先生     13426595559 陈先生

邮箱:16949@88.com  


Copyright©深圳博凌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062690号 技术支持:顾佰特科技

16949认证_IATF16949培训_ISO9001快速拿证_ISO13485认证辅导_APQP/FMEA培训_ISO辅导_医疗体系辅导_汽车体系辅导
  •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 手机咨询手机咨询